拿到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10个多月了,山东胶州的孙女士一直不敢申请国家赔偿。她担心申请国家赔偿期间,办案部门再次启动案件,让她和丈夫遇到新的麻烦。

律师称,孙女士的担心是多余的,检方的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案件在检察院已经终结,孙女士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资料图)

果园遭强拆,主人在地里搭建帐篷防止继续被破坏

孙女士是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县级市)人,今年54岁。8月17日下午,提起自己和丈夫因维权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人被羁押600多天的遭遇,孙女士悲愤不已。

孙女士介绍,出嫁后,她的户口一直在胶州老家,土地也一直在老家。

“我的土地和父母、哥哥的土地在一起,总共有3亩多。多年前,我们在地里栽了花椒、枣树、钙果树等经济林木。”

孙女士说,栽植果树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刚有收益,遇到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因双方未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她并未在征地协议上签字。

2018年8月27日中午,孙女士听村民说,她家地里放家具的房子、果树全部被推土机推掉了。孙女士和家人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果树已被夷为平地。

孙女士报警后,当地政府让她找开发商,开发商让找村干部,村干部让找开发商。“来来回回反映了一圈,没有人承认地是他们推的,也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孙女士的父母在地里搭了帐篷住下,防止有人继续破坏。期间,孙女士和丈夫会到地里给老人送饭、送药。

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夫妇俩被胶州公安刑拘

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孙女士和丈夫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孙女士和丈夫被执行逮捕。

2019年8月12日,案件移送至胶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案件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12月,胶州市检察院向胶州市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出,胶州市检察院审查查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承接山东省胶州市某镇某村新型社区A2地块项目工程施工,该项目为某镇垃圾场搬迁村庄安置区项目。镇政府已将土地赔偿款拨付给当地村委。

自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孙女士)、黄某(孙女士丈夫)为在征地补偿中满足不合理要求,在该施工地块上停放面包车、搭建帐篷,孙某、黄某亲自或指使孙某父母轮流在帐篷内居住。施工单位白天进场施工时也多次进行阻扰,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设备窝工最长达 36 天。经鉴定,造成窝工及二次进场损失合计46881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约谈记录、中建空港置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村委会证明、山东省政府建设用地批件、胶州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窝工费用补偿申请等。

胶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黄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案件宣判前检方撤诉,一年半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 年12 月 24 日,胶州市检察院向胶州市法院提起公诉。胶州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1年2月1日,胶州市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胶州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2月1日,胶州市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2021年2月3日,孙女士和丈夫从看守所获释。至此,夫妻俩已被羁押一年9个月(约640天)。

“当时,我和丈夫是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的,直到2022年2月,我们才被胶州市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

孙女士说,胶州市法院裁定准许检方撤诉后,她一直要求胶州市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直到2022年10月8日,也就是在胶州市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年半后,她和丈夫才拿到不起诉决定书。

胶州市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份以来,黄某伙同孙某在胶州市某镇某村新型社区A2地块上采用停放面包车,搭建帐篷的方式阻挠中建八局正常施工,并指使其父母在帐篷内居住干扰中建八局正常施工,导致中建八局直接经济损失191.2万元。

经胶州市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孙某、黄某不起诉。

当事人担心办案机关“旧案重提”,不敢申请国家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检方撤诉的理由是“本案证据发生变化”。

在孙女士提供的一份由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2月13日)上,记者看到以下内容:青岛中建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在胶州市某镇建设的新型社区西区工程,在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违反了《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构成严重违法情形......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12万元,并责令改正。

孙女士说,拿到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她和丈夫本来想申请国家赔偿,但联系到现实中他们出行遇到的一些困扰,他们又担心案件未了,前脚刚申请国家赔偿,后脚办案机关又找他们的麻烦。“我们希望公安机关出具撤案决定书后再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也希望得到媒体的帮助。”

律师说法:拿到不起诉决定即可申请国家赔偿,不存在公安撤案问题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彻底无罪?此时当事人能否申请国家赔偿?是否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撤案决定书?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指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就是结案文书,拿到了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最多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终结后要将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现行法律规定,正常移送审查起诉后就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这个程序,也就是说结案文书应当是检察院作出。”

柳孔圣说,在任何一个阶段终结案件,公安都可以开出无犯罪记录。“检察院不起诉了,公安就没有撤销案件这个程序了。”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也指出,本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法律上,存疑不诉也是无罪结果的一种。原则上该决定一经作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就已彻底终结,当事人就是无罪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另外,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审开庭审理中证据又出现变化,最终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撤回起诉,说明本案已无再重新侦查的空间和必要,否则就可能构成无理缠诉。这也从现实的层面说明本案诉讼程序已经彻底终结,当事人彻底无罪。

刘祚良指出,本案后续也不存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问题,因为本案诉讼程序已经在检察机关手上彻底终结掉了,如果当事人出行等仍受本案影响,那应该是公安机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及时作结案处理,使得在公安相关系统中形成信息滞后,这个问题还是得由本案的原侦查机关来处理,当事人有权向该机关提出要求及时处理。

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因为被错误羁押,有权向作出本案逮捕决定的办案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刘祚良最后提醒,《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胶州市检察院是2022年10月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从这个时间算起。”刘祚良提醒孙女士在规定的时效内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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