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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钦卿 孙晶晶 何祉彦)短视频剪辑平台很多数据系用户上传,且属于公开信息,上网就能搜到,使用这些数据会侵权吗?记者6日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获取使用贴纸、特效、模板等数据集合的侵权案件。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短视频剪辑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是剪映APP的运营方。剪映APP是一款视频剪辑软件,提供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素材,并将用户利用上述素材自行剪辑并创作的短视频再次传播。原告作为应用程序剪映的开发者和运营方,为推广该应用程序、积累数据资源、聚集流量效应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

被告运营的剪同款APP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剪映APP内的剪同款模块相同。经比对,被告为用户提供的贴纸、特效、模板等数据资源有很多与原告完全一致。被告运营的剪同款APP无任何用户作品上传入口,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数据资源有合法来源。

原告认为,双方系短视频剪辑平台的竞争者,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持续大量“搬运”原告剪映APP贴纸、特效、模板等素材,并在剪同款APP上展现与传播,直接替代了原告剪映APP向用户提供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由此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原告市场份额,削减原告公司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采用的是行业内常见的复制性竞争的经营模式。剪同款APP从功能实现水平、使用场景、宣传推广程度、企业经营规模、产品更新周期等经营指标上都无法与剪映APP处于同一竞争水平,不会削减剪映APP竞争优势甚至对其构成实质性替代,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剪映APP中短视频、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数据资源,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上述数据虽然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资源,但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应用程序用户选择并使用,能凭借其资源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创作的高效性使得该应用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故该数据集合能够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原告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用程序中的贴纸、特效、短视频模板有许多部分与原告的基本相同。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剪同款APP相同或相似的短视频素材有合理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未经许可获取并使用了剪映APP中的素材并通过剪同款APP向公众提供。被告的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界限,削弱了原告对此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被诉侵权行为不是被告实现经营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破坏了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2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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