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过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及对子公司债权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及对子公司债权事项,是
公司基于发展需要,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有
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聚焦主业。本次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事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未发现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及对子公司债权的
议案。
独立董事:杜婕、吴吉林、江泽利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 婕 吴 吉 林 江 泽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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