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过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及对子公司债权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及对子公司债权事项,是

公司基于发展需要,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有

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聚焦主业。本次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事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未发现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及对子公司债权的

议案。

                    独立董事:杜婕、吴吉林、江泽利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   婕       吴 吉 林            江 泽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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