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处罚范围有哪些

行政处罚范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也未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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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

行政处罚立案原则

行政处罚立案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法定原则

处罚依据、主体、实施处罚的职权、处理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立案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4.处罚追究时效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找法网提醒,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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