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全面梳理整合涵盖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阶段的学生资助相关资金管理细则,着力打造“1+8”综合性资助资金管理体系,推动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实施办法》分别明确了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五个阶段的不同类型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同时,对部分资助项目标准的确定实行“平均+区间”的方式,赋予地方和学校一定自主权。如,明确普通高中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档-3档。
《实施办法》明确了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应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学生资助工作绩效情况等制定。在资金分担上,明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为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专心学习,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实施办法》明确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过程管理。(记者唐珩、粤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