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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到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不得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到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检查。

《实施细则》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在入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检查时主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单次入企检查总人数控制在10人(包括专家,执证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以内。同时,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方案批准后,进入全区统一的“扫码入企”系统查询行政检查对象年度接受检查情况;入企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主动亮码,并接受被检查人的核验、评价和监督,实现检查人员与企业双向互动,逐步提高行政检查服务企业水平。(完)

关键词: 检查 行政 安全 实施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