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竞争是数字经济竞争的一种基本形态,一方面,竞争空间层次更加丰富。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泛行业要素,数字经济的竞争空间广度扩大,从线上扩展至线下、从消费领域扩展至生产领域;竞争主体也从具体经营者逐渐演变为不同商业生态之间的动态竞争。另一方面,竞争时间密度不断升级。相较于传统市场经营者,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在短时期内经历的竞争强度更加剧烈、所处行业市场格局的演变节奏也逐渐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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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反垄断分析范式的理论基础,是根植于具有较高稳定性静态竞争市场的一般均衡论和完全竞争模型。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产业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创新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加大,尤其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经济中的广泛应用,“不确定性”成为数字经济、社会普遍面临的共性问题。 此外,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发展呈现出多学科与多环节交叉的基本特征,竞争压力从单个经营者向生态层面的竞争传导,当经营者都不知道下一次创新的方向和竞争者的准确来源时,经营者的决策和行动也不能基于“完全知识”的状态,反而很多时候的决策和行动需在不完全知识的状态下进行和展开。 现有反垄断理论逻辑明显与数字经济特点不相容,如何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并与之架构相匹配的认知框架和体系,是动态竞争带给反垄断法理论层面最根本的挑战。
作为经济学概念的数字经济,是人类通过大数据(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不等于虚拟经济,关于数字经济的通俗说法是“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发展数字经济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实现产业智能化。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2028年数字经济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预测研究报告》显示:
数字经济行业市场分析
动态竞争是数字经济竞争的一种基本形态,一方面,竞争空间层次更加丰富。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泛行业要素,数字经济的竞争空间广度扩大,从线上扩展至线下、从消费领域扩展至生产领域;竞争主体也从具体经营者逐渐演变为不同商业生态之间的动态竞争。另一方面,竞争时间密度不断升级。相较于传统市场经营者,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在短时期内经历的竞争强度更加剧烈、所处行业市场格局的演变节奏也逐渐加快。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产业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创新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加大,尤其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经济中的广泛应用,“不确定性”成为数字经济、社会普遍面临的共性问题。
创新与效率目标的协调更为复杂。在动态竞争背景下,创新是市场维持动态竞争的核心动力,也是反垄断执法要维护的核心目标。 现有经济学上关于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创新抑制论、创新促进论以及非线性论等三种不同的观点。
此外,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发展呈现出多学科与多环节交叉的基本特征,竞争压力从单个经营者向生态层面的竞争传导,当经营者都不知道下一次创新的方向和竞争者的准确来源时,经营者的决策和行动也不能基于“完全知识”的状态,反而很多时候的决策和行动需在不完全知识的状态下进行和展开。 现有反垄断理论逻辑明显与数字经济特点不相容,如何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并与之架构相匹配的认知框架和体系,是动态竞争带给反垄断法理论层面最根本的挑战。
动态竞争已成为数字经济竞争的一种基本形态,在竞争的空间层次、主体边界、时间密度上,都与传统经济存有较大的不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外部资源扶持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动态竞争给我国反垄断监管带来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冲击,为更好地应对现有困境,需以创新环境构建为根本目标,通过反垄断监管思路与结构调整、反垄断分析范式调整等适应动态竞争的调整,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生态的健康发展。
目前,在传统经济市场,可规制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一般包含两个阶段: 一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将竞争者排除出相关市场; 二是待市场竞争格局基本稳定后,经营者再将销售价格提高,以此获取垄断利润来补偿此前的低价销售所造成的亏损。 但是在动态竞争的数字经济背景下,经营者一般为多市场经营,即基于自身的核心应用不断向外扩张,其商业模式也愈加多元化。 这使得在动态竞争程度激烈的行业,可能会出现经营者第一阶段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但不会直接在相关应用上体现出第二阶段的提价行为。 对于这些具体垄断行为在新的市场竞争特点之下如何具体判定与分析,哪些因素需要弱化,哪些因素的适用与考量需要进一步阐释等,都是在动态竞争背景下反垄断执法面临的困难。
但是,现有分析范式在客观上确实面临一定的挑战,需要在现有行业发展特点与背景之下,对现有分析范式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具体而言,包括改变此前仅以价格作为竞争评估的重要维度,而将创新、质量竞争等内容也逐步纳入评估范畴,以兼顾技术创新、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动态平衡问题; 逐步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保护的直接法益。
数字经济指一个经济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数字技术被广泛使用并由此带来了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的根本变化。数字经济也是一个信息和商务活动都数字化的全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系统。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迅速增长。数字经济主要研究生产、分销和销售都依赖数字技术的商品和服务。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本身运转良好,因为它创建了一个企业和消费者双赢的环境。数字经济主要由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部分构成,不过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已经由“两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逐渐扩展到“三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
数字经济行业市场前景分析
在反垄断监管中,监管机构需对企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市场行为和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作出预测,这需要未来的市场环境相对稳定,但数字经济的动态竞争特性恰恰破坏了这种稳定的基础。 尤其是破坏性创新,当市场主体都并非完全清楚竞争者来自何方以及新的商业模式如何创新与进化时,监管机构就更难对行业的竞争格局做出完全准确的判定。
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一般基于自身基础业务积累的广大用户数量和数据优势,可以快速进入另外一个领域,实现自身的多元化布局,不同主营业务领域的经营者也可能成为竞争对手。 市场动态竞争形势下,适用供给替代分析方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难度变大。 此外,由于双边市场的存在,动态竞争现有分析方法本已面临较大的挑战,再叠加数字经济平台双边市场的特性,面对不同侧市场的多重关联与多向反馈的情形,使得数字经济相关市场的准确界定难度增大,相关市场的界定可能陷入宽泛化或者狭窄化的两端困境。
数字经济通过不断升级的网络基础设施与智能机等信息工具,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人类处理大数据的数量、质量和速度的能力不断增强,推动人类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智慧经济形态转化,极大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提高产品、企业、产业附加值,推动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同时为落后国家后来居上实现超越性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数字经济也称智能经济,是工业4.0或后工业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智慧经济的核心要素。正是得益于数字经济提供的历史机遇,使我国得以在许多领域实现超越性发展。
对于垄断协议行为的判定愈加复杂。 一方面,数据与创新结合的创新模式日益成为市场动态竞争的关键要素,但这将加大对于“协同行为”的发现与判定的复杂性。 伴随着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特别是当前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大浪潮下,机器学习算法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不断扩大,实践中发现经营者的协同行为并对其调查取证的难度加大。
此外,对不当竞争行为的救济,可能意味着需要重新平衡竞争参与各方的实力,恢复、重建失去的竞争。 现有救济措施对于恢复市场竞争机制、重建动态竞争的市场格局并不足够有效,适应动态竞争形势的救济方式还需进一步探索。 以微软垄断案为例,虽然监管机构对微软的不当行为进行了反垄断规制,但网景在微软实施垄断行为、将其在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延伸至浏览器市场时,市场份额迅速下降,并迅速失去市场竞争力。 由于监管的时间旷日持久,在法院对微软的行为作出评价、规制与调整时,市场格局早已发生较大变化,行为性救济可能早已于事无补。
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各行业所处的阶段不尽相同,工业4.0、新零售等行业仍处于萌芽期,在线视频、网络营销、网络购物等行业已经步入成熟期。不可否认,互联网行业仍然是数字经济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力虽然已经显现,但仍任重而道远。就互联网行业而言,百度、阿里巴巴、腾讯(BAT),三寡头主导的格局已经形成,未来2-3年将难有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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