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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对优良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精准服务,实现对无效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解决无效市场主体强制退出遇到的梗阻,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强制终止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强制终止试点工作,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闭环管理。据悉,这是青岛率先破题,在全国首推“强制终止”,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青岛方案”。
据悉,2022年,青岛在省内率先破题企业除名,在青岛自贸片区开展企业除名试点工作,畅通企业退出渠道,解决企业“退出难”。去年,青岛自贸片区对165家市场主体下达了除名决定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开展除名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今年在青岛自贸片区推出了对被除名六个月内未办理清算备案,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和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三年以上的,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实行强制终止工作的试点。
《通知》明确提出,对符合强制终止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梳理,并向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征询意见,形成拟强制终止市场主体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市场主体、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主体,可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强制终止事宜提出异议申请,符合剔除名单情形的,可以申请从拟强制终止名单中剔除,在强制终止公告期满十五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强制终止决定。
《通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救济途径,明确了撤销强制终止市场主体的5种情形,还强调了被强制终止的市场主体5种法律后果:被强制终止市场主体不再纳入市场主体统计范围;在注册登记业务系统中市场主体状态作“强制终止”标记;市场主体被强制终止后,其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同时在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将企业状态由“强制终止”修改为申请注销;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应当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益;市场主体被强制终止后,其市场主体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企业被强制终止后,其企业名称自终止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注册;届满一年以上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注册使用。企业被强制终止届满一年以上,其名称被其他商事主体注册使用的,若需恢复到强制终止前状态时,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其企业名称。
开展市场主体强制终止工作是及时清理已经完全不活跃的名存实亡的市场主体,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益探索,是解决无效市场主体长期占用名称资源和行政资源的一种创新举动,对于破除市场主体准入中存在的名称制约和束缚,实现名称资源要素重新进入市场配置的手段。强制终止试点的开展为全省市场主体退出改革提供了创新实践案例和可复制推广路径。(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通讯员 徐爱红)
责任编辑:岳文燕
(作者: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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